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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西天寿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覃塘三里分公司对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覃塘三里分公司于2023得3月23日销售有处方药“降脂宁片”1盒、“藤黄健骨丸”2盒、“甲钴胺片”2盒,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销售上述批次处方药的医生处方笺。该分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予以立案。
具体处罚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市监药处罚〔2023〕303号
当事人:广西天寿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北华街(林绍伟房屋)
法定代表人:谢有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广西陆川县横山乡稔坡村上村队01号
2023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广西天寿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覃塘三里分公司对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覃塘三里分公司于2023得3月23日销售有处方药“降脂宁片”1盒、“藤黄健骨丸”2盒、“甲钴胺片”2盒,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销售上述批次处方药的医生处方笺。
你公司广西天寿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覃塘三里分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局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听取你公司陈述意见,保障你公司合法权利。
2022年11月30日,我局曾对你公司广西天寿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覃塘三里分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药罚〔2022〕312号),对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覃塘三里分公司逾期不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经查明,广西天寿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覃塘三里分公司是你公司的直营分公司,你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配送上述“藤黄健骨丸”( 批号:20221110)5盒、2023年2月27日配送上述“甲钴胺片”( 批号:138220712)5盒到覃塘三里分公司,覃塘三里分公司提供了上述2种处方药的《广西天寿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配送出库单》(单据号:M000230129002、M000230227008);你公司于2023年3月8日从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降脂宁片”10盒,提供了《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单号:销售单号:102023030816170002)。并由广西天寿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覃塘三里分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销售上述处方药“降脂宁片”1盒、“藤黄健骨丸”2盒、“甲钴胺片”2盒。你公司销售上述批次处方药未能提供相应的医生处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西天寿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065430052L)、《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桂BA7750020)及法定代表人及谢有帝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广西天寿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覃塘三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PL9YJXC)、《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桂CB7751204)及负责人张燕芬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和经营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谢桂香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授权及被委托人身份的事实。
3. 2023年3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3月24日对被委托人谢桂香的《询问笔录》1份、“顶佳医药之星管理软件”计算机系统“药品销售明细”截图打印件1页及《证据提取单》4张,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4. 《广西天寿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配送出库单》(单据号:M000230129002、M000230227008)复印件各1份;《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销售单号:销售单号:102023030816170002)影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药品来源合法。
5.《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药罚〔2022〕311号)及送达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曾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责令改正及警告处罚的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有两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表明了身份并说明来意,在被委托人谢桂香的陪同下进行;在案件调查询问时亦是由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询问,符合法律程序。你公司对其违法事实无异议,并在相关执法文书及有关证据上签字(按手印)确认。
本局于2023年4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贵市监药罚告〔2023〕303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本局视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800元,上缴国库。
你公司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罚没款代收机构(1.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贵港市贵财支行,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户名:贵港市财政局,账号:2111711109264000517;2. 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地址:贵港市解放路;户名:贵港市财政局;账号:45001753748059996688)。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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