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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永康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望牛墩朱平沙分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1900MA523AY75H | 44***********55 | - | - | - | - | |
法人代表姓名: | 卢金燕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3]22061500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已领取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销售。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三公仔牌保济口服液”、“敏迪牌特非那定片”,构成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行为;另查明,当事人未能提供“三公仔牌保济口服液”、“敏迪牌特非那定片”、“万通牌布洛芬缓释胶囊”等药品供货商经营资质、合格证明,构成未按照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行为。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于2022年12月16日被我局查获。 | |||||
处罚依据: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一、警告;二、对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处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6-15 | |||||
公示截止期: | 2026-6-15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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