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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陇市监罚〔2023〕6-5号 |
案件名称 | 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卫生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6226217948796699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陈玉峰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3年4月6日,收到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转办通知书(陇武市监案移字〔2023〕11号):2023年3月3日市、区两级对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卫生院进行飞行检查时发现该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共8个品种(详见财物清单)的违法线索移送我队处理。因管辖权发生变化,2023年3月29日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扣押,2023.4.6我局对违法线索进行了案源登记。经查实,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已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种类:罚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详见财物清单陇市监(扣)〔2023〕6-1号 );2、处以人民币2.2万元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2日。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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