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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甬市监处罚〔2023〕8号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宁波鄞州三叶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 肖迪 |
执法部门: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3-03-22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市监处罚〔2023〕8号
案件名称:宁波鄞州三叶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宁波鄞州三叶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肖迪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6日从江西华浮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以39000元/台购进编号为A62202115的吸入笑气镇痛装置。上述装置里含有一氧化二氮(笑气),其未单独计价,当事人也未能提供其注册证书。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使用上述一氧化二氮(笑气)为4名患者实施了9次笑气镇静无痛治疗,共收取医疗费9000元。
又查明,上述装置生产企业以1320元/瓶购进上述一氧化二氮(笑气),组装在吸入笑气镇痛装置里,以35000元/台把上述装置销售给江西华浮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也未单独计价一氧化二氮(笑气)。当事人使用的一氧化二氮(笑气)未有药品注册证。
另查明,江西华浮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其它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使用的一氧化二氮(笑气)1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
三.罚款42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8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509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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