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和诺医药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对该企业采取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现该企业已基本完成整改,通过现场复查,决定解除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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