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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以及国家药典委关于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制定的有关规定,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第11批38个品种《安徽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同品种规格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我省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
特此公告。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1日
《安徽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试行)第11批38个品种:
1白及配方颗粒
2扁豆花配方颗粒
3瘪桃干(桃奴)配方颗粒
4草果仁配方颗粒
5蝉蜕配方颗粒
6炒稻芽配方颗粒
7沉香配方颗粒
8赤茯苓配方颗粒
9大黄炭配方颗粒
10大蓟炭配方颗粒
11代代花配方颗粒
12胆南星配方颗粒
13凤尾草配方颗粒
14麸煨肉豆蔻配方颗粒
15枸骨叶配方颗粒
16广东王不留行配方颗粒
17黑芝麻配方颗粒
18花椒配方颗粒
19火炭母(火炭母)配方颗粒
20姜草果仁配方颗粒
21焦稻芽配方颗粒
22金果榄(青牛胆)配方颗粒
23金莲花配方颗粒
24荆芥穗炭配方颗粒
25救必应配方颗粒
26茅莓根配方颗粒
27梅花配方颗粒
28苘麻子配方颗粒
29全蝎配方颗粒
30石见穿配方颗粒
31石楠叶配方颗粒
32土牛膝配方颗粒
33细辛(北细辛)配方颗粒
34鲜龙葵果配方颗粒
35栀子炭配方颗粒
36制天南星配方颗粒
37竹沥半夏配方颗粒
38紫草配方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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