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增市监处罚〔2023〕31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康基医药(广州)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500287627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赖艮基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5月2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增市监处罚〔2023〕317号
当事人:康基医药(广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MH3N73;
法定代表人:赖艮基;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翠湖路126号、128号;
成立日期:2021年03月25日;
营业期限:2021年03月25日至长期;
注册资本:叁拾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零售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http://cri.gz.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3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3年3月8日曾销售处方药,现场负责人称销售处方药时执业药师不在岗,当事人涉嫌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3年3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3年3月8日有销售“头孢克肟胶囊”(国药准字H20070310),为处方药,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处方药销售的处方单,但销售上述处方药时,执业药师未在岗审核。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3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处方单复印件1份;2、2023年3月1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赖艮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2023年3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2023年3月1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注册在该店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考勤表复印件1份;5、2023年3月1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头孢克肟胶囊的出库清单复印件、销售小票复印件各1份。
2023年4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定: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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