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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市开州区罗济堂大药房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5YP3AR64
2022年12月21日本局接举报人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酒精喷雾剂涉嫌哄抬价格,要求查处。本局于当日对当事人住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调取了75%医用酒精喷雾剂的进货票据及销售明细,当事人在进货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所销售的75%医用酒精的销售价格从7.5元/瓶涨价到10元/瓶。当事人上述涨价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2年12月22日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2月6日依法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在文峰街道开州大道(东)一段219号、217号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零售等业务。2022年9月7日,当事人以2.6元/瓶的价格从重庆启程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程公司)购进净含量为100ml的75%乙醇消毒液(喷雾剂)20瓶,然后在其住所以6元/瓶的价格销售,进销差价率[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进货价格]为130.77%,于2022年11月11日销售完毕;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1日再次向启程公司购进上述的75%乙醇消毒液50瓶,购进价格为2.8元/瓶,因新冠疫情防控,物流受阻,该批75%乙醇消毒液(喷雾剂)于2022年11月27日到货。尔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8日继续以6元/瓶的价格销售上述的75%乙醇消毒液(喷雾剂),进销差价率为114.29%。在等货期间,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4日继续向启程公司购进上述的75%乙醇消毒液(喷雾剂),该公司该产品已售罄,因而当事人从该公司购进另一生产厂家生产的净含量为100ml的75%医用酒精(喷雾剂)100瓶,购进价格为2.8元/瓶;2022年12月10日,当事人又一次从启程公司以2.8元/瓶的价格购进上述批次的75%医用酒精480瓶。上述的75%乙醇消毒液于2022年12月13日售罄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4日开始以7.5元/瓶的价格销售上述的75%医用酒精(喷雾剂),进销差价率167.86%,至2022年12月18日上午11:38,当事人以该价格售出23瓶;尔后,当事人对上述的75%医用酒精的价格涨价至10元/瓶销售,进销差价率为257.14%,截至2022年11月21日被本局查获时止,以该价格售出254瓶。
本案中,开州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于2022年11月1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社会面管控的通告》[(2022)第7号],故以此作为疫情发生的时间节点。上述的75%乙醇消毒液(喷雾剂)与75%医用酒精(喷雾剂)除生产厂家不一样外,其用途、规格、运输等成本均一样,本局以75%乙醇消毒液(喷雾剂)疫情发生前的进销差价率130.77%计算75%医用酒精(喷雾剂)的可销售价格。据此,当事人哄抬价格销售75%医用酒精(喷雾剂)的货值金额为2712.5元(23×7.5+254×10),违法所得(多收价款)922.65元[2712.5-(1+130.77%)×2.8×(23+254)]。
本局于2023年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渝开市监责退[2023]001号),当事人通过公告等方式未查找到多付价款患者,在规定期限内未退还多收价款922.6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当事人投资人出具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和被委托人身份的情况;
3.投诉登记表,证明本案的来源;
4.开州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于2022年11月1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社会面管控的通告》[(2022)第7号]截图打印件,证明开州区最近一次疫情发生的时间节点为2022年11月11日的事实;
5.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检查照片、当事人提供的75%医用酒精(喷雾剂)、75%乙醇消毒液的购进票据、销售明细等,证明当事人哄抬价格销售75%医用酒精(喷雾剂)的违法事实;
6.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检查照片、当事人提供的75%医用酒精(喷雾剂)、75%乙醇消毒液的购进票据、销售明细等,证明当事人哄抬价格销售75%医用酒精(喷雾剂)的货值金额为2712.5元,违法所得(多收价款)922.65元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开州市监告字〔2023〕2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成本小幅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75%医用酒精(喷雾剂)的销售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规定所指的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不具有从重、从轻、减轻的情形。
当事人哄抬价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没收未退回部分多收价款922.65元;
2.罚款1845.3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凭证,凭此缴款凭证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指定网点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的,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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