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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630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187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无证或超范围生产化妆品;使用违法原料生产化妆品行为的处罚。 | |||||
处罚依据: |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黄石青新美甲化妆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D55CU0X 经营者:谢某 2023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青新美甲化妆用品店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现场发现的“Natasha拉丝胶”(银色)4700瓶、“拉丝胶”原材料12瓶、“拉丝胶”标签1500张、空瓶300个及生产设备“微电脑立式灌装机”一台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从2022年8月起,购进甲油胶原料及甲油胶容器等材料后,在其租赁的仓库内进行灌装生产,截至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灌装生产“Natasha拉丝胶”(银色)4820瓶,以单价1.1元的价格售出70瓶,以单价2.2元的价格售出50瓶,当事人能够提供销售记录,现认定违法所得为187元,涉案货值为7511.1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涉案企业进行检查。 2.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3.《租赁合同》,证明案发地属于当事人使用。4.涉案产品销售记录图片,证明涉案产品销售状况。我局于2023年5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在我局查处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检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对化妆品生产实行许可管理。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Natasha 拉丝胶”(银色)4700瓶、“拉丝胶”原材料12瓶、“拉丝胶”标签1500张、空瓶300个、生产设备“微电脑立式灌装机”一台; 二、没收违法所得187元; 三、罚款5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加工生产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黄石青新美甲化妆用品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0101MA5D55CU0X | ||||||
法定代表人: | 谢荣泼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5-24 | |||||
公示截止期: | 2026-5-24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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