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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63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可度(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70887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丘燕红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5月24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634号
当事人:可度(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丘燕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KDLX9F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机场东金钟横路390-444号广州市白云区润发广场204房。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国抽不合格化妆品线索,2022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机场东金钟横路390-444号广州市白云区润发广场204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向当事人直接送达No.HZ2022G0197《检验报告》(俪缇染发霜 琥珀铜褐色(植物滋润型)、批号:20210903、限用日期:20240902、代理商:可度(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佛山瀚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检,检验结果:(1)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2)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甲苯-2,5-二胺硫酸盐,(3) 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所检批号20210903“俪缇染发霜 琥珀铜褐色(植物滋润型)”产品。当事人承认上述所检批号20210903“俪缇染发霜 琥珀铜褐色(植物滋润型)”产品是其经营的产品,但所检批号产品的生产企业佛山瀚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持有异议,已提出复检申请。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复检报告书的函》(粤药监稽查专函[2022]925号),上述所检批号20210903“俪缇染发霜 琥珀铜褐色(植物滋润型)”产品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检验结果:(1)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2)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2022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No.HW202200180《检验报告》(复检)。
2022年9月29日,我局发函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穗云市监协函[2022]189号)。
2022年10月18日,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三市监执二函[2022]41号)称上述所检批号20210903“俪缇染发霜 琥珀铜褐色(植物滋润型)”产品是佛山瀚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该批号产品共生产了48盒,检验用了2盒,留样4盒,销售了42盒给当事人。
经查,当事人从佛山瀚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所检批号20210903“俪缇染发霜 琥珀铜褐色(植物滋润型)”产品42盒,于2022年2月10日以销售价8.45元/盒价格全部销售给西安的客户,销售金额为354.9元。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国抽不合格化妆品线索,2022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机场东金钟横路390-444号广州市白云区润发广场204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向当事人直接送达No.JS2022HP0257《检验报告》(俪缇染发霜 琥珀铜褐色(植物滋润型)、批号:20211008、限用日期:20241007、代理商:可度(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佛山瀚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1)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2)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所检批号20211008“俪缇染发霜 琥珀铜褐色(植物滋润型)”产品。当事人承认上述所检批号20211008“俪缇染发霜 琥珀铜褐色(植物滋润型)”产品是其经营的产品。
2022年12月20日,我局发函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穗云市监协函[2022]227号)。
2023年1月5日,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三市监执二函[2023]1号)称上述所检批号20211008“俪缇染发霜 琥珀铜褐色(植物滋润型)”产品是佛山瀚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该批号产品共生产了54盒,检验用了2盒,留样4盒,销售了48盒给当事人。
经查,当事人从佛山瀚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所检批号20211008“俪缇染发霜 琥珀铜褐色(植物滋润型)”产品48盒,当事人称其中10盒产品于2022年4月20日以销售价12.8元/盒价格销售给无锡市的客户,15盒产品赠送给朋友客户作为测试产品效果用掉了,23盒当事人测试模特用完了,但无法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纳,认定上述48盒产品已全部销售,销售价12.8元/盒,销售金额614.4元。
经查证,当事人经营上述批号20210903产品42盒,销售价8.45元/盒,经营上述批号20211008产品48盒,销售价12.8元/盒,上述两批号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合计969.3元,即上述两批号产品货值金额合计969.3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合计969.3元。2023年3月24日,我局发函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穗云市监协函[2023]29号)。
2023年4月10日,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三市监执二函[2023]19号)称案涉产品“俪缇染发霜 琥珀铜褐色(植物滋润型)”(批号20210903和批号20211008)所用的包材是由广州市优姿堂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给佛山瀚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批包材数量2342个,均未标示对苯二胺等成分,其中遗失3个,已使用102个(批号20210903使用48个,批号20211008使用54个),两批次产品均按批件核准配方进行生产,剩余的2237个包材已被其扣押处理。
经查,当事人配合佛山瀚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产品召回,但未能召回到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复印件、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发货单、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三市监执二函[2022]41号)、《关于〈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三市监执二函[2023]1号)、《关于〈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三市监执二函[2023]19号)等。
我局于2023年5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既无减轻、从轻处罚情形,又无从重处罚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规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第三十六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五)全成分”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969.3元;二、处17000元罚款。(罚没款17969.3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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