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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62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康芙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33242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艳波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5月24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624号
当事人:广州康芙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83378610Q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双和工业园二路9号A栋301房
法定代表人:王艳波
2023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双和工业园二路9号A栋301房的广州康芙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有“魅姬丽颜清透防护喷雾”(批号:KFL2205150202,KFL2203160401)产品的留样品各3瓶。经查询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魅姬丽颜清透防护喷雾”外包装产品成分与平台内备案信息的成分不一致,平台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0244237,备案成分为["水","二氧化钛","辛酸/癸酸甘油三酯","环聚二甲基硅氧烷","甘油","丙二醇","癸二酸","聚羟基硬脂酸","聚甘油-4 异硬脂酸酯","卡波姆","库拉索芦荟(ALOE BARBADENSIS)提取物","马齿苋(PORTULACA OLERACEA)提取物","苯氧乙醇","1,2-己二醇","羟苯甲酯"],产品包装标注成分为[“水、二氧化钛、辛酸/癸酸甘油三酯、环聚二甲基硅氧烷、甘油、丙二醇、聚甘油-4二异硬脂酸酯、聚羟基硬脂酸酯、癸二酸酯卡波姆、马齿苋(PORTULACA OLERACEA)提取物、库拉索芦荟(ALOE BARBADENSIS)提取物、羟苯甲酯、1,2-己二醇,苯氧乙醇”],增加了“聚甘油-4二异硬脂酸酯”、“癸二酸酯卡波姆”;缺少了"癸二酸"、"卡波姆"、聚甘油-4 异硬脂酸酯"。当事人现场对上述批次产品的共6瓶留样品进行销毁,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16日、2022年5月15日接客户订单生产“魅姬丽颜清透防护喷雾”2000瓶,分别于2022年3月16日、5月15日开始生产,于2022年3月26日完成生产1000瓶,批号:KFL2203160401,于2022年5月24日完成生产1000瓶,批号:KFL2205150202,每个批号3瓶作为留样,分别于2022年4月6日、6月1日销售完成,销售单价4.5元/瓶,共销售1994瓶,总销售金额为8973元。综上所述,可认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9000元(4.5元/瓶*2000瓶),违法所得为8973元(4.5元/瓶*1994瓶)。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生产指令单、成品放行单、送货单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5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没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从重的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适用一般行政处罚进行处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魅姬丽颜清透防护喷雾”(批号:KFL2205150202,KFL2203160401)化妆品的违法所得8973元;
二、处以罚款20000元。
(以上罚没共计28973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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