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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60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尚誓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20251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聂良勇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5月19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608号
当事人:广州尚誓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D4G5K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新高增地段厂房A号
法定代表人: 聂良勇
3月28日,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新高增地段厂房A号的广州尚誓化妆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灌装名称为“Morrisbella慕诗贝拉胶原蛋白鱼子酱珍珠霜”的化妆品,产品标签标注“备案人/生产企业:港雅(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外资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南业八横路东三巷8号A栋整栋:1、2、3楼、C栋1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90235,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EB0802/2026/02/07),上述产品标签标示厂名厂址与实际不符,涉嫌标签不符合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8日开始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Morrisbella慕诗贝拉胶原蛋白鱼子酱珍珠霜”产品,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共生产了2570盒成品,上述产品均未销售,上述成品及现场剩余的100kg原料、420个包材(瓶子+盖子)被依法予以扣押。港雅(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表明未授权委托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因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均未销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送货单核算货值,当事人生产的“Morrisbella慕诗贝拉胶原蛋白鱼子酱珍珠霜”产品(规格:50g/盒)包材1.8元/盒,料体1.2元/盒,人工0.5元/盒,合计3.5元/盒,货值金额为8995元,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现场核查提取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交待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之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3年05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42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罚款15000元;
二、没收“Morrisbella慕诗贝拉胶原蛋白鱼子酱珍珠霜”2570盒成品、100kg原料及420个包材(瓶子+盖子)。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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