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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罚〔2023〕29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深圳市专心美美容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分公司 |
注册号 | 44010140012024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吴美燕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5月1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295号
当事人名称:深圳市专心美美容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25646330
负责人:吴美燕(香港人)
营业场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5、87号四层408单元
2023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有关涉嫌违法违规广告线索的通知》对当事人深圳市专心美美容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分公司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5、87号四层408单元的住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公司微信公众号“DR REBORNUD美容(自媒体)”平台确有发布过“360眼袋枪”广告推文,内容含有“去水肿、溶解脂肪”、“全面解决眼周皮肤3大问题”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规发布广告。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于2023年2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美容美发分公司,主要从事美容业务,持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当事人注册了名称为“DR REBORN美容”的微信公众号,于2022年11月29日在“DR REBORN美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涉及“360眼袋枪”的广告推文,推文中含有 “全面解决眼周皮肤3大问题”的广告内容。经核实,当事人推广的“360眼袋枪”实际指的为英国实业有限公司已注册的“高频治疗仪”(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该产品为医疗器械,“360眼袋枪”是当事人对该医疗器械产品的通俗称呼,该广告实为推广“高频治疗仪”(国械注进***********)的医疗器械广告。当事人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在医疗器械广告中推广介绍器械的功效,含有“全面解决眼周皮肤3大问题” 广告内容,属于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的医疗器械广告未取得《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证明》,属于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的医疗器械广告由企业员工自行制作,经公司审核后通过“DR REBORN美容”微信公众号发布,当事人是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有关涉嫌违法违规广告线索的通知》,证明该案的案情来源;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0日到当事人住所检查的《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公司微信公众号“DR REBORNUD美容(自媒体)”平台确有发布过“360眼袋枪”广告推文,内容含有“去水肿、溶解脂肪”、“全面解决眼周皮肤3大问题”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吴美燕(香港人)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被委托人李锦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的资质信息和人员身份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高频治疗仪(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证明当事人发布的“360眼袋枪”医疗器械广告推文是针对“高频治疗仪(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医疗器械发布广告推文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360眼袋枪”广告推文页面截图,《情况说明》及《整改报告》,证明了当事人发布了“360眼袋枪”广告推文,是针对已注册的“高频治疗仪(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产品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广告推文内容存在违规的事实,并进行自查和整改;
6.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违规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事实认定。
本局已于2023年5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罚告〔2023〕25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由、理由、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以及可要求举行听证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公司微信公众号违规发布含有“全面解决眼周皮肤3大问题”内容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十四)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规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给予100000元的罚款。
请当事人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指定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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