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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要求,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完成第十七批10个品种的质量标准审评工作,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现予公示,公示期15天。
公示期间,相关单位或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将书面意见反馈至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化注册处。其中,对各项目限度提出不同意见的,须同时提供相应的实测数据;涉及检验方法优化的,需提供优化后的方法及方法学验证资料。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6日
(联系人:王国徽;联系电话:0851-86824330;邮箱:184592487@qq.com)
附件
贵州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十七批)公示稿
序号 | 名称 | 序号 | 名称 |
1 | 番石榴叶 | 6 | 五加皮 |
2 | 芦荟(库拉索芦荟) | 7 | 阴地蕨 |
3 | 牡蛎(近江牡蛎) | 8 | 油松节(油松) |
4 | 南鹤虱 | 9 | 制白附子 |
5 | 使君子 | 10 | 猪殃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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