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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58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颐圣元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69315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庞路民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5月1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583号
当事人:广州颐圣元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304626993W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桃源西街61号
法定代表人 :庞路民
2023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8日生产“洪通舒畅草本浴粉”(批号:HT22090807;限用日期:20240903;规格:100g),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检,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上述批次产品共计生产42袋,留样2袋(已销毁),剩余40袋销售至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唯美源美容院。上述产品销售价格50元/袋,违法所得2000元,货值2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产品备案凭证、产品生产记录、产品销售记录、产品留样记录表、产品召回通知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检验报告》(编号:CB20230196),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我局已于2023年5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对上述物品进行没收。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二、罚款23000元。
(罚没合计25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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