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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越市监处罚〔2023〕20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诺本药房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400017609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叶贞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5月10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越市监处罚〔2023〕203号
当事人: 广州市诺本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40104565976393E
住所(住址): 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40号夹层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叶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40号夹层自编1号
2022年7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40号夹层自编1号的广州市诺本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主要从事药品销售的经营活动。
经查明,2021年10月至2022年7月,当事人在互联网官方网站(网址为https://www.nbdyf.com/)违规发布“贝林人血白蛋白”和“六味五灵片”两种处方药品广告,具体情况如下:
当事人在官方网站上有处方药“贝林人血白蛋白”和处方药“六味五灵片”两种药品的宣传页面。处方药“贝林人血白蛋白”的宣传网页,显示有“人血白蛋白;生命制品、救命药;增强人体免疫力和抵抗力”、“产品介绍七大优势(1.专业的血浆采集;2.严格的血源筛选和检测;3.血浆检验检疫最少2个月以再次确认安全--谨慎排除窗口期;4.先进PCR技术全面筛除五种病毒;5.应用巴氏消毒法灭活浆病毒;6.特有条形码全程跟踪监测;7.严格的终产品检测及放行,从始至终保障安全)、采购渠道、产品验收入库 、产品出库检查、隐私包装配送、承诺保证”等广告用语。处方药“六味五灵片”的宣传网页,显示有“六味五灵片是安全、高效的药物,在治疗慢性乙肝方面具有显著的将转氨酶的作用,而且效果更持久和稳定(六味五灵片对降转氨酶具有显著的效果)等”广告用语。
当事人称上述处方药广告内容,都是当事人员工自己设计、制作完成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也未能向本局提供设计制作发布上述广告内容的委托合同、发票等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州市诺本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2.广州市诺本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
4.广州市诺本药房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网址为https://www.nbdyf.com/)中处方药人血白蛋白和处方药六味五灵片两种药品的网页宣传页面截图;
5.处方药“人血白蛋白”的首营资料和进销台账;
6.处方药“六味五灵片”的首营资料和进销台账;
7.证据提取复制单一份;
本局于2022年11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越市监听字〔2022〕12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改正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并处罚款220000元。当事人向本局提出要求举行听证。
2023年2月14日,本局组织召开了听证会,案件承办单位及当事人参加了听证会。当事人的听证意见如下:1、官方网站是信息发布平台,是医药信息网站,不做商业交易用途;上述处方药的宣传内容是第三方机构公开发布的内容;2、药品宣传内容为了方便相关人员查阅,已经做出了自查整改;3、处罚过重,希望能酌情处理。
本局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了复核。本局认为:1、当事人的涉案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构成要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当事人为推销自己的在营商品,自行设计、制作和发布涉案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的广告主;当事人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违法事实成立;2、本局在拟作出行政处罚时已考虑到当事人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已经做出了自查整改等情节,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此,本局对当事人在听证中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本局查处其违法行为,并及时进行了自查整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本局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其作如下处罚:
罚款22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德安路1号之二601,电话:020-37634674)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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