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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的修改决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0号)要求,本市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特殊食品)的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实施备案管理,对食品经营备案工作进行补充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方式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0号)要求,将我市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本市“多证合一”登记改革的同时,实施备案编号管理。
二、备案范围
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办理此备案。预包装食品包含:普通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小食杂店开办者,应办理小食杂店备案,无需办理此备案。
三、备案办理
各类市场主体均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简称“e窗通”平台,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办理备案业务。
(一)新办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通过申请办理营业执照设立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同时,在经营范围选择“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并填报《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1)。
拟销售特殊食品的还应根据自身经营的产品种类,在经营范围中选择“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一种或多种,并应仔细阅读《特殊食品经营备案告知书》(详见附件4),了解销售特殊食品应履行的义务及需注意的情况。
(二)变更
已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详见附件2)中食品经营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种类变化的,应通过变更营业执照相应信息的方式变更备案信息;其他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简称“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s://banshi.scjgj.beijing.gov.cn/portal/index),通过“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修改”入口,变更备案信息。
(三)注销
已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食品经营备案注销。已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可通过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减“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全部内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核减经营场所地址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方式,注销食品经营备案。
存在其他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职权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四)补报信息
本通告发布前已经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但未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的经营者,应登陆“网上政务服务平台”通过“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修改”入口,补充完善备案信息。
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已取得的“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可视为“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开展仅预包装食品销售。
(五)备案信息表领取
备案完成后,备案申请人可登录“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在“我的业务”菜单自行下载、打印、使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详见附件3)。
已备案的食品经营者,营业执照已注销的,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法人服务”入口以“口令登陆”的方式进行登陆,获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没有口令登陆相关账号及密码的,可点击该页面“立即注册”按钮,填写主体身份信息完成注册。
(六)备案证明
食品经营者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或“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并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的,视为已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七)信息公开
备案完成后,备案部门将通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向社会公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以便公众查询。
四、许可、备案制度衔接要求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许可证继续有效,在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
已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拟销售除预包装食品(含特殊食品)以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s://banshi.scjgj.beijing.gov.cn)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根据经营者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食品经营项目,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即可按照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原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自动注销。
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特殊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补办、延续申请。
五、其他要求
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具备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等相适应的经营条件。不同市场主体一般不得使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
(二)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保障食品安全。
(三)通过网络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
本通告自2022年12月30日起实施,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原《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有关工作的通告》(通告〔2021〕8号)废止。
附件:
4.特殊食品经营备案告知书
5.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编号规则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7日
附件4
特殊食品经营备案告知书
一、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预包装食品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取并留存拟经营特殊食品的批准证明文件以及拟经营保健食品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不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
(二)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在特殊食品销售柜台、货架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提示牌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三)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核对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
(四)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专区(专柜),距离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
二、特殊食品经营者需注意的情况
(一)特殊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标签、说明书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保健食品。
(二)特殊食品经营者不得在经营场所及其周边,通过发放、张贴、悬挂虚假宣传资料等方式推销保健食品。
(三)特殊食品经营者不得发布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针对0至12个月的婴儿所用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及婴儿配方乳粉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广告。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由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其他特殊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
附件5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编号规则
备案编号由YB(“预”“备”拼音首字母)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业态类型代码(1为批发、2为零售)、2位北京市代码、2位区、直属分局代码、2位街乡镇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业态类型为批发兼零售的,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批发业态进行标注。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简明问答
一、哪些经营者需要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除普通预包装食品外,还囊括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以下两种情况需要注意:一是本市符合小食杂店定义(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于等于60 平米,通过实体门店零售食品或食用农产品,非连锁方式经营)的食品经营者,仍通过取得小食杂店备案卡的方式开展经营,无需更改为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二是销售散装食品或从事食品制售活动的食品经营者,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能通过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取得经营资质。
二、其他婴儿配方食品指的是何种产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标准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乳基婴儿配方食品和豆基婴儿配方食品,也就是说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了除婴幼儿配方乳粉外的乳基婴儿配方食品和所有豆基婴儿配方食品。
三、如何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本市“多证合一”登记改革,可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网址: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在办理设立登记时,经营范围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选择“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一种或多种,并填报相应备案信息。
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时,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可通过在经营范围中增加“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一种或多种的方式办理。
四、营业执照信息未变化的情况下,备案信息表需要变更如何办理?
已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企业,在登记注册信息无需变更的情况下,需要对食品经营场所、外设仓库、自动售货设备点位等备案信息进行调整,可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s://banshi.scjgj.beijing.gov.cn),通过“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修改”入口,修改相应的备案信息。
五、《特殊食品经营备案告知书》包括那些内容?
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三类。
按照现行相关法规要求,对于特殊食品进行严格监督管理。《特殊食品经营备案告知书》梳理汇总了经营特殊食品时应履行的义务和注意事项,方便特殊食品经营者了解和掌握,利于更好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六、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后是否领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
2022年12月29日(含)前,食品经营者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字样的,视为已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无需单独取得备案凭证。
2022年12月30日起,食品经营者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一种或多种,同时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的,即视为已完成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七、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许可证到期的,应通过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方式,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到期、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先注销已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再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八、已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准备增加散装食品等其他经营项目的,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已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准备销售散装食品,或者从事食品制售活动时,应当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s://banshi.scjgj.beijing.gov.cn)直接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根据经营者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食品经营项目,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即可按照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原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将自动注销。
九、于2022年12月29日(含)前已经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但未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的经营者,是否可以继续经营,如何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
已经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但未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的经营者仍可开展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
此类食品经营者已取得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可视为“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鉴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0号)要求,通过网络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
此前已经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由于未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没有备案编号,建议此类食品经营者尽快登陆“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s://banshi.scjgj.beijing.gov.cn),通过“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修改”入口,补充完善备案信息。
备案完成后,就可通过上述平台中“我的业务”菜单自行下载、打印、使用自己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
十、已经备案的信息,在哪里能查到?
备案完成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的查询服务模块里的食品备案查询中将于近期增加“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查询”功能,向社会公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的名称、备案编号、备案日期以及经营场所地址等备案信息,以便公众查询。
十一、取得一照多址形式的营业执照,如何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支持“一照多址”。申请人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网址: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填写“一照多址”信息,在经营范围中增加“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一种或多种。涉及“一照多址”的市场主体填写“一照多址”涉及的“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营业面积等信息。“分支机构”申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经营种类应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相对应。备案后将根据主体填写的不同经营地址分别生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没有申请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地址(即没有申请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分支机构”)可以依法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分支机构备案信息变更、注销要求同申请主体备案信息变更、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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