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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55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御禧坊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29864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邱颖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5月09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556号
当事人:广州御禧坊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8019533W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邱颖
2022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JP2200783)及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BHZ202200730)依职权到广州御禧坊化妆品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东骏路4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26日生产了368瓶“森派珂玻尿酸琉光发膜”(批号:21082601),其中6瓶留作样品,2瓶送给客户做样品,以5元/瓶销售了360瓶,获销售金额1800元。当事人于2022年9月6日生产了4000瓶“闪柔懒人石榴霜修护发膜”(批号:22090601),其中6瓶留作样品,2瓶送给客户做样品,以1.7元/瓶销售了3992瓶,获销售金额是6786.4元。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3日生产了186瓶“森派珂角质蛋白闪光膜”(批号:21101301),其中6瓶留样,以5元/瓶销售180瓶,获销售金额900元。当事人生产上述三款产品总共获得销售金额9486.4元。上述产品经检验均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当事人未能召回上述产品。综上所述,当事人涉案商品的货值是9570元,违法所得是948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有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JP2200783);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BHZ202200730);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ZG00670);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3CIH0050);证明当事人存在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3、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产品的批生产记录;证明当事人委托生产上述三款化妆品情况。
4、涉案产品的出库单及销售清单;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情况。
当事人在接受执法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另我局于2022年9月1日已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过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762号),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
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9486.4元;
二、罚款30000元 ;
以上罚没款合计39486.4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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