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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55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悦莱悦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386373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梁荣沛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广告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5月09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557号
当事人:广州市悦莱悦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MA5CJDTC9Q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蟹岗北路6号8楼801-809房
法定代表人:梁荣沛
根据举报线索,我局于 2022年12月6日对广州市悦莱悦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遂于2022年12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30日对经营场所内的宣传照片进行了更新,在其经营场所大厅悬挂有多张宣传图片,其中在介绍“杜本军”的宣传图片中表述有“教授—颌面圣手”的字样;在“逆龄水光针”宣传图片中表述有“惊艳效果 见证逆龄美肌” “扭转肌肤命运,留住青春”“1水润度 拥有补水+储水+锁水 卓越保湿能力,高效深度补水保湿”“2白晳度 促进排毒代谢同时促进营养吸收 能强效淡化真皮黑色素”“3透亮度 喝饱水的肌肤细胞 充满如少女般的水感通透光泽”“4紧致度 激活再生、重组、修复 胶原蛋白合成程序,祛除细纹”“5细滑度 调节油脂分泌,隐匿毛孔水润及紧致度提升,肌肤细胞饮满致密”“ 逆龄水光针,可为肌肤提供充足营养并调理肌肤,深层保湿平衡肌肤的PH值,有效改善年轻肌肤新陈代谢过快、油脂分泌旺盛、青春痘、毛孔粗大、肤质粗糙等22种肌肤问题,调理肌肤至水油平衡的健康状态,维持肌肤水润、光泽、白皙、润滑,扭转肌肤命运,留住青春”等字样,以及有三组脸部效果的对比照片;在电梯间的介绍“悦莱悦美医疗美容”的宣传图片中表述有“斥巨资引进国内外高端医疗设备和VIP保密制度并拥有多项国家专利技术”;在其一间治疗室内悬挂“面部风水学”图片,表述有“川字纹:克子剑影响子女运势”、“鱼尾纹:影响夫妻和谐家庭幸福”、“法令纹:又叫漏材沟存不住钱”、“抬头纹:一生多忙碌多事”、“木偶纹:嘴角往下垂苦瓜脸”、“鼻背纹:挡财运”的字样。至2022年12月6日、2023年1月11日先后被我局查获后,当事人立即撤下了上述宣传图片,并进行了整改。期间,当事人共服务10个客户,收取费用41740元。
当事人发布上述“逆龄水光针” “杜本军”和 “悦莱悦美医疗美容”的宣传图片,未能提供其宣传用语的相关证据材料,均是当事人为了吸引顾客而虚构伪造的,与事实不符,误导、欺骗消费者。当事人制作上述“逆龄水光针” “杜本军”和 “悦莱悦美医疗美容”的宣传图片的费用为160元,故我局认定其广告费用为1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据提取单),证明我局现场检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涉嫌存在发布违法广告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发布违法广告的具体情况。
4.打印和采购单据、收入统计表、项目表格中国美容整形外科杂志复印件等资料,证明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宣传图片文字的部分说明及宣传图片的制作费用。
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听证。
对于当事人“逆龄水光针”“杜本军”和“悦莱悦美医疗美容”的宣传违法行为,既无从轻处罚情节,又无从重处罚情节,决定给予一般情节处罚。
对于当事人发布“面部风水学”的宣传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被查处后积极整改,主动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其违法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但考虑到当事人发布的违法广告时间较短,案发后立即改正,及受“新冠疫情”影响经营较困难等因素,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发布“逆龄水光针” “杜本军”和 “悦莱悦美医疗美容”宣传图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三、罚款人民币640元人民币。
当事人发布“面部风水学”图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二、罚款人民币100000元人民币。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三、罚款人民币10064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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