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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海市监处罚〔2023〕17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美绮丝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500348985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郑红方 | ||
违法行为类型 | 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5月09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海市监处罚〔2023〕17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MABQWKA03M
名称:广州美绮丝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红方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404号大院1号101铺
成立日期:2022年06月13日
经营范围:居民服务业
2022年6月20日,本局两名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404号大院1号101铺的广州美绮丝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司经营场所悬挂有《营业执照》,在经营区域工作台上见“芭娜娜上品·烫发前隔离乳”,生产批号:B07061108,净含量30ml×12,限用日期:2020/08/19,数量7盒,其中3盒已拆封使用;“原野维C蛋白修护定型啫喱水”,批号:BDD4,净含量250ml,限用日期:2022/04/12,数量3瓶;“原野维C蛋白修护定型啫喱水”,批号:ALC3,净含量250ml,限用日期:2021/12/06,数量1瓶。上述产品与“薰衣草弹力素”(限用日期:2024/11/10)放置一起,未见区分标识。现场未能提供上述过期化妆品的供货商资质、备案凭证、购进单据等相关资料。执法人员对上述过期的化妆品进行扣押。对于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本局于 2022年6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广州美绮丝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在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404号大院1号101铺使用过期的“芭娜娜上品·烫发前隔离乳”(生产批号:B07061108)、“原野维C蛋白修护定型啫喱水”(批号:BDD4、批号:ALC3)。因当事人经营期间未保留相关进货单据,且上述过期化妆品在使用过程中非单独收费,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经营的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备案化妆品“芭娜娜上品·烫发前隔离乳”(生产批号:B07061108)、“原野维C蛋白修护定型啫喱水”(批号:BDD4、批号:ALC3)的情况。
再查明,当事人在经营“芭娜娜上品·烫发前隔离乳”(生产批号:B07061108)、“原野维C蛋白修护定型啫喱水”(批号:BDD4、批号:ALC3)期间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亦没有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保存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和经营资格;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证实了当事人使用过期化妆品的有关情况。
本局于2023年3月8日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穗海市监罚告【2023】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化妆品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产品进货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或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或者从事批发的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使用过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数量较少,涉及的服务项目收费不高,符合从轻处罚情节,本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芭娜娜上品·烫发前隔离乳”(生产批号:B07061108)7盒、“原野维C蛋白修护定型啫喱水”(批号:BDD4)3瓶、“原野维C蛋白修护定型啫喱水”(批号:ALC3)1瓶,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经营使用未经备案化妆品“芭娜娜上品·烫发前隔离乳”(生产批号:B07061108)、“原野维C蛋白修护定型啫喱水”(批号:BDD4、批号:ALC3)用于经营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依据本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芭娜娜上品·烫发前隔离乳”(生产批号:B07061108)7盒、“原野维C蛋白修护定型啫喱水”(批号:BDD4)3瓶、“原野维C蛋白修护定型啫喱水”(批号:ALC3)1瓶,不另处罚款。
综上,本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芭娜娜上品·烫发前隔离乳”(生产批号:B07061108)7盒、“原野维C蛋白修护定型啫喱水”(批号:BDD4)3瓶、“原野维C蛋白修护定型啫喱水”(批号:ALC3)1瓶;
3、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南石头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人:林川;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石岗路石岗大街11号;联系电话:80929853)开具《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截止日期内前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具体银行网点详见《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020-89631661)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8-15号)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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