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55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理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560286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强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5月08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553号
当事人:广州市理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44XU2D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织萝村路三横路2号1栋2-4层
法定代表人: 李强
2023年2月10日,我局根据飞行检查线索发现广州市理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2022年10月21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到广州市理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飞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的“Dailljimiey每日肌密松茸雀花凝萃精华油面膜(批号:***********,净含量:(25ml+2ml)*5片)”未按备案配方投料生产,抽查的批生产记录中发现领料记录、称量记录及配置记录均无备案成分“松口蘑提取物”的投料使用记录,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
经查明,当事人每片“Dailljimiey每日肌密松茸雀花凝萃精华油面膜(批号:***********,净含量:(25ml+2ml)*5片)”由25ml精华液和2ml油组成,当事人原计划生产20000盒上述面膜,要用到2525kg精华液,202kg油。截止2022年10月21日飞行检查当天,当事人已生产成品1118盒。剩余2386kg精华液半成品,因未添加备案成分“松口蘑提取物”,当事人已于2022年10月26日报废;剩余189kg油相半成品,因符合备案技术要求,也符合当事人在生产的其他产品的使用要求,为减少损失,当事人已用于其他产品的生产。剩余的包装材料与备案一致,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非专用,故依法不予没收。已生产的1118盒成品,一直存放于不合格区,直至2023年2月10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经成本核算,上述产品单价为3.84元/盒,成品货值为4293.12元,违法所得0元。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交待违法事实,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之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现场核查提取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3年4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38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Dailljimiey每日肌密松茸雀花凝萃精华油面膜(批号:***********,净含量:(25ml+2ml)*5片)”1118盒;
二、罚款10000元(从轻);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08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