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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54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李时珍(广东)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585406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志聪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5月08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549号
当事人名称:李时珍(广东)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BMCFAY50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康庄路1号604房
法定代表人:王志聪
2023年4月7日,我局根据广告监测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阿里巴巴公司1688网络平台发布广告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12月起,通过阿里巴巴1688平台开设的“李时珍(广东)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网店经销的“白云山盈康医用卡波姆痔疮敷料凝胶型”商品页面上发布了含有“见效快 草本配方.......”、“温和不刺激 深层渗透,缓解疼痒等不适感”、以及“外用,对身体没有刺激,亲肤润肛”等文字内容。经查证,当事人经营的“白云山盈康医用卡波姆痔疮敷料凝胶型”为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晋械注准2022140015号),实际产品名称为“医用卡波姆痔疮敷料(凝胶型)”,当事人发布的上述文字内容,带有表示其销售商品的功效保证和安全性的断言,用语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起通过1688网店发布上述文字内容,销售“白云山盈康医用卡波姆痔疮敷料凝胶型”商品,截至2023年4月7日被我局查获止,共按7元/盒售出9727盒、按8元/盒售出185盒、按10元/盒售出84盒,获销货款70409元。当事人发布的上述文字均为其员工自行制作,且在第三方平台1688网店上对外发布,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线索来源登记表;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
(二)《询问笔录》、《询问通知书》、《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授权委托书》;
(三)由当事人确认的1688网店页面截图,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材料;
(四)产品检验报告、生产厂商营业执照、采购合同复印件、产品销售情况说明;
我局于2023年04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待违法事实,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从轻情形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三、罚款人民币13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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