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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54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济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五分店 |
注册号 | 44010100039928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苏潮煌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5月08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540号
当事人:广州市济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五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BD9J2T
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下村街61号
法定代表人:苏潮煌
2022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济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五分店的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下村街61号进行检查,在查阅该店的扫码支付系统时,有查询到2022年12月14日19时58分收款18.5元的记录。该店负责人表示该店于2022年12月14日19时58分销售了过期的“橘红痰咳煎膏”(国药准字Z44022178,批号:20201104),上述药品与线索所示基本一致。该店负责人现场提供了上述“橘红痰咳煎膏”(国药准字Z44022178,批号:20201104)随货同行单并展示相关销售记录资料给我局执法人员。
经查明:该店于2022年12月14日销售了一盒“橘红痰咳煎膏”(国药准字Z44022178,批号:20201104),其随货同行单和线索资料显示,该药有效期至2022年10月,该店在销售上述批次药品时,该药已超过有效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所指的劣药。经核对相关单据,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货值为18.5元,违法所得18.5元。
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
2、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证明当事人是销售劣药的主体;
3、证据提取单,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的事实。
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37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中,能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所销售劣药的合法进货材料,且当事人销售的劣药数量为1盒,货值金额少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你公司进行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提交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适用减轻处罚进行处罚。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所得18.5元;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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