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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53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美后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8794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彭剑东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5月08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539号
当事人:广州市美后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4231396D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军民东路四巷11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彭剑东
2022年8月8日,我局依法对广州市美后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MH510905的“KNIYEA金妮雅竹炭吸黑头面膜”的产品外包装标注的产品成分与备案信息不符。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453)。当事人受广州市欧大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KNIYEA金妮雅竹炭吸黑头面膜”,该化妆品系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19191066”,于2019年8月29日备案,于2022年5月16日注销备案。当事人于2021年10月5日生产批号为MH510905的“KNIYEA金妮雅竹炭吸黑头面膜”500瓶。经调查,上述批次化妆品按照备案信息组织生产并添加了“竹炭”成分,但其外包装标注的产品成分中无“竹炭”,上述批次化妆品标签未标注全成分。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6日将492瓶上述批次化妆品销售给广州市欧大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单价为1.8元,获得销售收入885.6元,剩余8瓶用作产品留样,并于2022年5月16日该化妆品注销备案后销毁。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是885.6元,货值金额是9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品)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
2.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违法主体。
3.生产计划单等批次记录,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情况。
4.送货单,证明涉案产品的销售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从事化妆品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涉案物品经营信息等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待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规定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五)全成分;……”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885.6元;
二、罚款11000元。
(罚没款共11885.6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未保存产品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和第十九条“产品进货台账、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留样记录和销售记录等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满后半年;产品保质期少于两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未保存化妆品留样的行为。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未保存化妆品留样的行为,并予以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885.6元;
三、罚款11000元。
(罚没款共11885.6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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