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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大连大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化妆品备案时未提交功能宣称摘要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辽药监(稽二)罚[2023]2号 |
被处罚企业名称 | 大连大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113114690178 |
法定代表人 | 陈坤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属于普通化妆品备案人,2022年10月11日首次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备案系统提交了ZOSMILA虾青素精华油(辽G妆网备字2022000840),未同时提交功效宣称依据摘要内容。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1、警告;2、罚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处罚结果 | 1、警告;2、罚款1万元。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待履行;履行期限为2023年4月25日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2023-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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