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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要求,按照《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部署和《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试行)》《关于规范省外已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转化为本省试行标准工作程序的通告》,我局近日组织完成了9个品种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试行)审评工作。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公示期间,请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如有异议,请及时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至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配方颗粒专项工作办公室,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将公函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公示期满相关单位未回复意见建议,即视为对公示标准无异议。
联系人:王琪
联系电话:0311-83720054
电子邮箱: ypzc202302@163.com
通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391号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30日
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试行)
煅牡蛎(近江牡蛎)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试行)
凤尾草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试行)
狗脊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试行)
黄柏炭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试行)
枯矾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试行)
蜡梅花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试行)
牡蛎(近江牡蛎)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试行)
生石膏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试行)
通草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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