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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3〕26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威尔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100018693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柳小红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4月28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269号
当事人:广州市威尔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785214A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工业区东辉路3号
法定代表人:柳小红
本局于2023年4月14日对当事人委托生产并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12日委托广州市欧贝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涉案“VISIONAL威尔仕护发素(批号:OBJ22011207,规格:4500mL/瓶,受托生产企业:广州市欧贝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备案人:广州威帕化妆品有限公司)”215瓶,委托加工费合计172元;于2022年1月28日向售出涉案产品12瓶,售价3元/瓶,合计取得36元货款。另外的203瓶涉案产品下落不明,视为以相同价格已经售出。当事人多次提供内容自相矛盾的召回记录,无法证明上述215瓶涉案产品的召回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委托生产并销售的涉案“VISIONAL威尔仕洗发水(批号:OBJ22011207,规格:4500mL/瓶,受托生产企业:广州市欧贝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备案人:广州威帕化妆品有限公司)”货值合计645元,违法所得合计645元。
当事人原名称为广州威帕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1日变更名称为广州市威尔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1月25日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笔录1份;
2.对刘学辉的询问笔录2份;
3.《送达回证》;
4.《送货单》;
5.《发货清单》;
6.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
8.柳小红的身份证复印件;
9.刘学辉的身份证复印件;
10.公司法人委托他人授权书1份;
11.《检验报告》(HZCY20221527);
12.“VISIONAL威尔仕洗发水”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页面;
13.《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罚〔2023〕223号)。
以上证据1由广州市欧贝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确认,证据2-10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名、当事人盖章确认,证据11由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证据12由我局查询自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证据13由我局出具。
2023年4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花市监罚告〔2023〕148号《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或申辩。
据此,本局认为:
当事人委托生产并销售的化妆品“VISIONAL威尔仕洗发水(批号:OBJ22011207,规格:4500mL/瓶,受托生产企业:广州市欧贝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备案人:广州威帕化妆品有限公司)”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的规定,构成委托生产并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对当事人委托生产并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情况一般,无法召回涉案产品,我局决定处以一般幅度的行政处理。依据《化妆品中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645元,并处35000元罚款。
综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理:没收违法所得645元,并处35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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