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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罚〔2023〕26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鑫隆美学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300282733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蕾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4月28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261号
当事人:广州鑫隆美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MA9YBGTY03
法定代表人:黄蕾
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141号之二1702房
经营范围: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等
2023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141号之二1702房的广州鑫隆美学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经营场所主要从事抖音平台直播销售化妆品,现场不对外销售化妆品。该公司负责人表示该公司曾通过抖音平台销售“活美WMAN细致嫩肤精华乳”和“活美细致嫩肤原液”两款化妆品。经查,“活美WMAN细致嫩肤精华乳”于2020年10月21日经网上备案(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219501),“活美细致嫩肤原液”于2019年9月23日经网上备案(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9216205),上述化妆品均于2022年9月16日被取消备案,不得继续上市销售,但当事人在上述化妆品取消备案后仍然进货销售。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2日申请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0日向上述化妆品生产产家广东绿叶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一批化妆品,其中“活美WMAN细致嫩肤精华乳”和“活美细致嫩肤原液”各10盒,“活美WMAN细致嫩肤精华乳”和“活美细致嫩肤原液”于2022年9月16日被取消备案。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后,通过抖音平台以套装形式完成3单销售,货值共1596元,其中“活美WMAN细致嫩肤精华乳”和“活美细致嫩肤原液”各售出7盒,货值1063.64元。检查时,剩余的化妆品留存在生产产家,未对外发货销售。上述化妆品于2022年9月16日取消备案后,当事人继续上市销售,取得违法所得853.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证据二:2023年3月27日现场笔录及提取的照片,证明当事人通过抖音平台销售被取消备案的化妆品的情况;
证据三:2023年3月28日和2023年4月10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2022年12月20日进货单据及通过抖音平台销售的订单截图,证明上述化妆品被取消备案后,当事人继续进货并上市销售及所取得的违法所得
证据五:通过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查询“活美WMAN细致嫩肤精华乳”和“活美细致嫩肤原液”备案信息截图,证明上述化妆品于2022年9月16日取消备案,不得继续上市销售。
本局于2023年4月2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罚告〔2023〕2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853.64元;
二、罚款1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列明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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