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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罚〔2023〕25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济民倍健(广东)医药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600237197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黎耿炉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4月28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258号
当事人:济民倍健(广东)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PMDG52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二马路67号10、11、12房部位:12-113房
法定代表人:黎耿炉
2023年2月22日,前进市场监管所转来《案件(线索)移送表》,济民倍健(广东)医药有限公司涉嫌违法销售药品“度他雄胺软胶囊”。
经查明:2022年10月3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发布了《国家药监局关于暂停进口、销售和使用GlaxoSmithKline(lreland)Linmited度他雄胺软胶囊的公告(2022年第96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决定,自即日起暂停进口、销售、使用GlaxoSmithKline(lreland)Linmited度他雄胺软胶囊。各药品进口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暂停发放上述产品的进口通关单。”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日、11月2日在拼多多平台当事人经营的网店“贺健堂大药房官方旗舰店”、“志现大药房官方旗舰店”、“工农兵大药房旗舰店”和天猫平台其经营的网店“济民倍健大药房旗舰店”、京东平台“工农兵大药房旗舰店”上仍然销售上述药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日下午2点收到供货商送达的《关于“度他雄胺软胶囊”召回通知》,才知道国家药品监督总局管理局于2022年10月31日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暂停进口、销售和使用GlaxoSmithKline(lreland)Linmited度他雄胺软胶囊的公告(2022年第96号)》。当事人按通知要求对“度他雄胺软胶囊”发起三级召回,并采取了在自己经营的5个网店发出召回公告,启动相关药品下架停止销售并召回程序,且电话与消费者沟通实施召回等相关措施。
当事人于2022年9月30日、2022年10月11日共3次向广东*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GlaxoSmithKline(lreland)Linmited度他雄胺软胶囊(批号CD8B)合计*盒,进货单价是*元每盒。11月1日及11月2日,当事人将上述药品在网上自营店铺销售给消费者,11月1日及11月2日的销售金额总计*元。当事人共召回11月2日销售的3盒上述药品,退款*元。违法所得为185元,货值金额220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前进市场监管所转来《案件(线索)移送表》、投诉单、《广东省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等材料证明该案的案情来源。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
3. 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8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①、2022年11月21日及2023年3月13日、2023年3月14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互联网医院处方笺、网上交易订单、当事人在五个网店铺销售“度他雄胺软胶囊”(批号CD8B)的销售订单及销售总表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事实。
4.供货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随货同行单、发票、药检报告、药品注册批件、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通关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口药品注册标准、公证书、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等资料,证明涉案药品来源。
5、《关于“度他雄胺软胶囊”召回通知》、《关于安福达产品的召回通知》、《药品召回回复函》、网上店铺公告、电话记录、《关于度他雄胺软胶囊(安福达)召回情况的说明》、《关于度他雄胺软胶囊召回通知送达的情况说明》等证明当事人2022年11月2日下午2点才收到召回通知书,并在收到通知书后对违法销售药品“度他雄胺软胶囊”(批号CD8B)启动召回流程,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6、《关于对济民倍健(广东)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药品相关问题的请示》(穗天市监〔2022〕287号)、《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济民倍健(广东)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药品相关问题的批复》,证明市局对该公司违法销售药品的定性。
7.《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采取的整改措施。
本局已于2023年 月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告字〔2023〕执七4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由、理由、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于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违法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日下午2点收到供货商送达的《关于“度他雄胺软胶囊”召回通知》,才知道国家药品监督总局管理局于2022年10月31日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暂停进口、销售和使用GlaxoSmithKline(lreland)Linmited度他雄胺软胶囊的公告(2022年第96号)》。当事人按通知要求对“度他雄胺软胶囊”发起三级召回,并采取了在自己经营的5个网店发出召回公告,启动相关药品下架停止销售并召回程序,且电话与消费者沟通实施召回等相关措施,及时改正错误,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情形,经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销售药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所列明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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