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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49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千崎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388957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敏灵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4月2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493号
当事人:广州千崎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0D41P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鹤联街209号A栋3015室
法定代表人:李敏灵
2023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广州千崎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上市销售被取消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11日委托广州佐晟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TAYE她叶甲油胶”(5g)300瓶,购进价格2元/瓶,能够提供上述两款涉案产品的供货商资质、委托加工合同及购进单据等材料。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1日对销售的“TAYE她叶甲油胶”(5g)化妆品进行备案,2022年8月31日,上述涉案产品被取消备案。当事人于2022年3月20日至2022年8月30日在涉案产品取消备案前销售247瓶,销售平均价格为14.76元/瓶,于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11月5日,涉案产品被取消备案后一共销售53瓶,销售平均价格为14.76元/瓶。截至被我局查获时止,所有涉案产品均已售完,现场已无库存,依法不予以没收。根据现有证据,即认定违法销售额为782.28元,违法所得782.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3.涉案产品的厂家《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合同》、购进单据证明涉案产品来源情况。4.“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截图,证明产品的备案情况。5.涉案产品销售记录,证明涉案产品销售状况。
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查处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检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市销售被取消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782.28元;
二、罚款1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市销售被取消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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