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49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左娜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86581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钦伟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4月2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492号
当事人:广州市左娜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558003659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同德街西槎路汇华街46号骏富国际创意园A栋5层513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陈钦伟
2023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广州市左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化妆品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10日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左娜化妆品专营店销售左娜牛奶浴液100ml,截至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销售的左娜牛奶浴液100ml进销情况如下:左娜牛奶浴液100ml,共购进763瓶,库存576瓶,销售187瓶,进货价3.5元/瓶,销售价12元/瓶。上述库存576瓶左娜牛奶浴液被我局检查当天依法扣押。当事人被我局查处后发出公告进行召回涉案产品,但未能成功召回。当事人未能提供该产品备案信息,该产品外标签未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9156元,违法所得为2244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实物照片、投诉材料、销售单据等证据证实并确认。
我局于2023年4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在接受执法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的;……”规定,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理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左娜牛奶浴液100ml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左娜牛奶浴液100ml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当事人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这两个违法行为是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规定,决定并案处理并对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予以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二、罚款10000元。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左娜牛奶浴液100ml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销毁未经备案的左娜牛奶浴液100ml576瓶;二、没收违法所得2244元;三、罚款10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二、没收、销毁未经备案的左娜牛奶浴液100ml576瓶;
三、没收违法所得2244元;
四、罚款人民币20000元。(罚没款共计22244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26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