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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药监械处罚〔2022〕9号 |
案件名称 | 乌鲁木齐方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擅自变更库房地址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乌鲁木齐方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01007760766274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丁方 |
主要违法事实 | 擅自变更库房地址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15日)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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