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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48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安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40655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曾粉贞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4月2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483号
当事人:广州安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2789395735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长红竹仔园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曾粉贞
2023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注虚假标签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涉嫌标注虚假标签的“PANYI石榴籽身体磨砂膏”成品268瓶,包材2袋,半成品1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15日接受商标持有人“江伟洪”的委托生产“PANYI石榴籽身体磨砂膏”,委托生产价格为2.8元/瓶,于2023年3月9日开始灌装生产,截止到被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并查扣,当事人已生产成品268瓶,货值750.4元,产品暂未对外销售,违法所得为0元。上述产品外包装标注“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泓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大巷鸭东街一巷5号”,而实际在当事人车间生产,我局认定该产品为标注虚假标签的化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加工合同、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书、产品生产批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小,暂未对外销售,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 违法行为轻微, 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标注虚假标签的“PANYI石榴籽身体磨砂膏”成品268瓶,包材2袋,半成品1桶;
二、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2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标签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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