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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埔市监处罚〔2023〕9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京东富南大药房(广州)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200306118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一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4月2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埔市监处罚〔2023〕98号
当事人:京东富南大药房(广州)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MA9UKER42K
住所(住址):广州市黄埔区康南路388号1号楼1-1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一婷
因当事人涉嫌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明,2023年2月4日当事人在其线上销售平台京东大药房黄埔旗舰店未凭处方销售了一盒批号为2204043的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倍他乐克,47.5mg*7s)的处方药,当事人无法提供对应的处方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负责人与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与授权委托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线上平台出库记录截图,证明涉案药品销售情况。
4.随货同行单及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进货情况。
5.询问笔录1份,证明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
6.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
7.销售处方药时消费者信息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时对消费者进行了信息登记。
8.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1份。
9.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2023年4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黄市监罚告〔2023〕78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2378878;也可以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 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黄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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