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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30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汇成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65138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徐俊芳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4月2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481号
当事人:广州汇成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448648Y
法定代表人:徐俊芳
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华骏路1号
2023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华骏路1号的广州汇成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172),现场检查了该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等场所,在该公司二楼的生产车间发现有员工正在生产名称为“清肌平衡精华液”的化妆品,发现有“清肌平衡精华液”产品包装盒200个,该产品外包装标签标示有“被委托方:广州玳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兴和大道自编886号2-4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1046”字样,在该公司一楼仓库发现有上述化妆品成品4500瓶和外包装标签标示有“被委托方:广州玳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兴和大道自编886号2-4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1046”字样的名称为“清肌平衡霜”的化妆品成品9900瓶。
当事人生产的“清肌平衡精华液”和“清肌平衡霜”产品外包装标签标示“被委托方:广州玳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兴和大道自编886号2-4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1046”是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生产许可证号的产品,属于标签虚假的产品。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化妆品和包材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3月2日期间在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华骏路1号的广州汇成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了标签虚假的“清肌平衡精华液”产品4500瓶和“清肌平衡霜”产品9900瓶,经当事人确认,上述两款化妆品的成本均为1.3元/瓶,货值金额共计为18720元(按(4500+9900)瓶×1.3元/瓶计算所得)。因上述两款产品均未销售,获得销售收入为0元,故违法所得为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进仓单据、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尚未销售、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当事人曾因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11月1日被我局处罚过(穗云市监处罚〔2022〕1031号),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第(三)项“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该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采用一般级别处罚。
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清肌平衡精华液”产品4500瓶、“清肌平衡霜”产品9900瓶、“清肌平衡精华液”产品包装盒200个;二、罚款97344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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