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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从市监处罚〔2023〕5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从化市江埔众和大药房 |
注册号 | 44012260015859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龙月玲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4月24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3〕57号
当事人:从化市江埔众和大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31756145C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七星路2号首层108铺
注册日期:2009年03月27日
经营范围:零售业
2023年2月13日,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七星路2号首层108铺的从化市江埔众和大药房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公示有工作人员信息,显示有两个执业药师。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2月13日9时52分销售1盒甲硝唑芬布芬胶囊(生产厂家: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3024465),上述甲硝唑芬布芬胶囊(生产厂家: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3024465)为处方药,执法人员未发现任何执业药师在岗。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称其中一人已离职,另一人临时在外开会未到岗。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3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2023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涉嫌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局于2023年3月2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13日9时52分在执业药师临时在外开会不在岗,且未挂牌告知消费者停止销售处方药的情况下,以28元/盒的单价销售1盒甲硝唑芬布芬胶囊(生产厂家: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3024465)。上述甲硝唑芬布芬胶囊(生产厂家: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3024465)为处方药。当事人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货值金额为28元,违法所得为28元。
当事人能提供上述药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单。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药通[2016]420号)的规定,涉案甲硝唑芬布芬胶囊(生产厂家: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3024465)不需要凭处方销售,但必须作处方药销售登记,当事人销售涉案处方时作了销售登记。
2023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具《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穗从市监责改〔2023〕4005号),责令当事人停止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工作人员身份;
2.负责人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执业药师在其单位注册情况;
3.现场笔录1份、对当事人及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各1份,照片证据4张,证明当事人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及对涉案处方药作了销售登记的事实;
4.《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穗从市监责改〔2023〕4005号)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5.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药品的销售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处方药的金额及销售时间;
6.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药品的进货单复印件、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商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处方药的进货来源和药品质量情况;
7.《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药通[2016]420号)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甲硝唑芬布芬胶囊(生产厂家: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3024465)不需凭处方销售但必须作销售登记的事实;
8.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截图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
2023年4 月1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穗从市监罚告〔2023〕38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法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进行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8元和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江埔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联系人:江埔市场监督管理所
电话:020-87987216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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