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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罚〔2023〕24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乾道(广州)中医诊所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号 | 44010600493765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伍梓境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4月24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244号
当事人:乾道(广州)中医诊所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HCH80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217号102铺
法定代表人:伍梓境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217号102铺
2022年12月29日,我局收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有关涉嫌违法违规广告线索的通知”的交办线索,该线索反映当事人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健康防疫,芳香自愈”推文(落地页:https://mp.weixin.qq.com/s/TEjLWZD8MLZ2ptRx7XFeYQ),该文中有“中医芳疗防疫、防疫感染中,有助于缓解各种症状的具有疗愈特性的精油,如呼吸抗菌、消炎、化痰、退热、止咳等。因为所有具有这些属性的精油,都可以抗感染,从而减轻剧烈的症状。”的疾病治疗功能宣传用语,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2023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乾道(广州)中医诊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场检查,发现微信公众号“乾道广州中医诊所”是该公司拥有并认证的,该公众号于2022年12月12日18:00点发布“健康防疫,芳香自愈”推文,文中有线索反映的宣传用语。为进一步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现场发出《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带齐有关资料到天园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实相关宣传内容,其行为涉嫌从事广告违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2023年2月13日,经局领导同意,决定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乾道(广州)中医诊所有限责任公司微信公众号“乾道广州中医诊所”,于2022年12月12日18:00点发布了“健康防疫,芳香自愈”的推文,该文中宣传“精油”有“中医芳疗防疫、防疫感染中,有助于缓解各种症状的具有疗愈特性的精油,如呼吸抗菌、消炎、化痰、退热、止咳等。因为所有具有这些属性的精油,都可以抗感染,从而减轻剧烈的症状。”的疾病治疗功能用语,该文章的浏览量为132次,发现问题后已第一时间删除该文章,其文主要是宣传推广其公司的产品“乾道植物精油”。当事人宣传“精油”有疾病治疗功能,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当事人对认定的上述事实未提出异议,愿意接受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及证据材料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检查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微信公众号推文截图、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证据五:当事人公众号推文删除的网页(发布时间、浏览量)截图。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相关精油产品的《加工合同》。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
证据九:《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图。
本局于2023年4月17日向当事人乾道(广州)中医诊所有限责任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罚告[2023] 20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通过公司微信公众号“乾道广州中医诊所”发布“健康防疫,芳香自愈”文章,该文中有对精油具有“中医芳疗防疫、防疫感染中,有助于缓解各种症状的具有疗愈特性的精油,如呼吸抗菌、消炎、化痰、退热、止咳等。因为所有具有这些属性的精油,都可以抗感染,从而减轻剧烈的症状。”的疾病治疗功能用语,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证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所描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二)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项、《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当事人乾道(广州)中医诊所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财政指定银行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你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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