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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3〕25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紫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100280270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沈洪滨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4月2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252号
当事人:广州紫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5PJ25A;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东边村南一社新庄三巷2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沈洪滨。
当事人广州紫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店销售的“紫祥缘胶原蛋白水晶胶囊颈膜”化妆品备案于2019年11月9日已注销,当事人网店所销售的“紫祥缘胶原蛋白水晶胶囊颈膜”实为更换标签前的“紫祥缘水解胶原水晶面膜”(生产企业:佛山市畅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10月9日),当事人提供了“紫祥缘水解胶原水晶面膜”的相关资质资料。所涉“紫祥缘胶原蛋白水晶胶囊颈膜”标签标注生产企业为广州市韩术化妆品有限公司,厂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唐阁南路16号、24号厂房2、3楼。
当事人网店所销售涉“紫祥缘胶原蛋白水晶胶囊颈膜”(优质胶囊面膜颈膜50粒)订单货值金额总计为8051.95;(订单1784460721882578787其中包含销售面膜325瓶,每瓶单价12.35货值金额为4013.75;订单1749088308267578787其中包含销售面膜99瓶,每瓶单价12.35货值金额为1222.65);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以及当事人提供的《网店后台数据销售单》、订单截图及送货单,当事人销售的“紫祥缘胶原蛋白水晶胶囊颈膜”货值金额为2815.55元,违法所得为2815.55元。
本局依法取得的主要证据:
1.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笔录》2份;
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及网店截图等12张;
3.对广州紫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洪滨的《询问笔录》1份;
4.《送货单》复印件1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
6.沈洪滨身份证复印件1份;
7.佛山市畅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张。
证据1—6均由广州紫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洪滨签名确认,证据7由广州紫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盖章确认。
2023年4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花市监罚告〔2023〕132号《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据此,本局认为:
一、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紫祥缘胶原蛋白水晶胶囊颈膜”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815.55元;2.罚款10000元。
二、当事人销售冒用标签的“紫祥缘水解胶原水晶面膜”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禁止销售下列化妆品:(九)伪造、变造或者冒用证照、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批准证明等文件的;”的规定,构成销售冒用标签的化妆品行为。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化妆品,销售未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销售伪造、变造或者冒用证照、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批准证明文件的化妆品,销售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处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8446.65元。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815.55元;
2.罚款18446.65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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