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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埔市监处罚〔2023〕9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千颂堂医药有限公司黄埔南岗分店 |
注册号 | 44011200324166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朱慧英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4月19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埔市监处罚〔2023〕92号
当事人:广州千颂堂医药有限公司黄埔南岗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TEYN1M
经营场所:广州市黄埔区康富路16号B1002铺
负责人:朱慧英
因当事人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明,2022年12月9日当事人在没有确认药品完整的情况下进行销售,导致消费者购买的布洛芬缓释胶囊(今来分布得,规格20粒/盒,批号20220815)一盒缺少12粒。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举报工单(穗12345转字第0822121508423780101号),证明案件由来;
证据2、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证据3、当事人《委托授权书》1份,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证据4、《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5、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的供述;
证据6、进货单及检验报告各4份,证明涉案药品的有关情况。
证据7、2022年11月10日至2022年12月15日销售记录及销售小票,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药品销售格情况。
证据8、当事人微信退款截图,证明当事人已向消费者退款,主动纠正错误。
2023年 4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埔市监罚告〔2023〕76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没有确认药品完整的情况下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四条第(五)项“出库时应当对照销售记录进行复核。发现以下情况不得出库,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处理:(五)其他异常情况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价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2378878;也可以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 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黄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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