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增市监处罚〔2023〕21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赛迪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500044871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丽国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4月1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增市监处罚〔2023〕219号
当事人:广州市赛迪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BDYN7D;
注册资本:伍佰万元(人民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18年08月29日;
法定代表人:刘丽国;
营业期限:2018年08月29日至长期;
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瑶田村上田开发区上田塘坣下工业路2号;
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http://www.gsxt.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9月6日,根据《广东省化妆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核汇总表》的线索,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住所现场检查,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90136),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登记的许可项目为:一般液态单元(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40号),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但未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的,应当于2022年7月1日前更换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在未取得眼部护肤类许可范围的情况下,自2022年7月1日以来,于2022年7月25日生产一批次588盒“决明子活力眼啫喱”(产品批号:20220720-10-3,品牌:媚丽泉,生产日期:2022-7-25,产品执行标准:QB/T 2874,生产企业:广州市赛迪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30g),“决明子活力眼啫喱”标注的使用方法为涂于眼周肌肤,作用部位为眼部,标注的作用为滋润、保湿、紧致,属于以清洁、保护为目的驻留类化妆品,属于眼部护肤类化妆品。至本局立案时止,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决明子活力眼啫喱”其中580盒以2.5元/盒销售给黄强,6盒用于留样,2盒用于自检。上述6盒用于留样的涉案化妆品已被本局现场扣押。2022年8月31日,当事人发出召回通知函,并于2022年9月22日将销售给黄强的580盒涉案化妆品全部召回并作销毁处理。因此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的“决明子活力眼啫喱”涉案货值为1470元(涉案货值=销售价格×生产数量),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东省化妆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核汇总表》、《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管环节案件呈批表》(穗增〔2022〕0906号)、《案件交办通知书》(粤药监化交办〔2022〕266号)的复印件各1份;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6日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7张;4.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6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5.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产品批记录》、《生产指令单》、《领退料单》、《清场工作记录》、《配料/配置操作规范书》、《乳化间巡回检查记录表》、《半成品送检/取样/检验/放行记录》、《检测原始记录》、《包材领退料单》、《包材清洗消毒记录表》、《灌装车间首次/末件确认表》、《灌装过程记录》、《灌装过程QC巡检报告》、《生产报表》、《包材领退料单》《包装车间收件/末件确认表》《包装过程记录》、《包装过程QC巡检报告》《生产报表》、《入仓单》、《QA检验报告》、《成品送检/取样/检验记录》、《检测原始记录》、《成品放行单》、《出库单》、收款截图、《加工清单明细》、黄强身份证复印件、回函、商标授权使用书;6.《退货单》、《召回记录》、《成品召回计划》、《产品召回总结报告》、《产品召回通知函》、《产品召回紧急联系人名单》、《产品资料收集及评价表》、《产品召回鉴定审核单》、《产品召回步骤和期限一览表》、《召回产品处理记录表》、产品销毁图片复印件各1份;7.《检验报告》、《整改报告》以及材料复印件1份;8.“决明子活力眼啫喱”备案信息截图;9.《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眼部类化妆品有关问题的请示》(增市监报〔2022〕86号)、《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眼部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40号)复印件各1份。
2023年4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定: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规定:“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内组织生产。化妆品生产许可变更、延续、补办及注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提供相关证据,已经销售出去的涉案化妆品全部召回,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52000元;2、没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决明子活力眼啫喱”(产品批号:20220720-10-3,品牌:媚丽泉,生产日期:2022-7-25,产品执行标准:QB/T 2874,生产企业:广州市赛迪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30g)6盒。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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