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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增市监处罚〔2023〕21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甄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54534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吴万国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4月14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增市监处罚〔2023〕218号
当事人:广州甄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P73A1H;
注册资本:伍佰万元(人民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18年01月15日;
法定代表人:吴万国 ;
营业期限:2018年01月15日至长期;
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塘美村大塱(厂房A1)四楼;
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网址:http://www.gsxt.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本局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2年10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滋润保湿补水霜”(批号:21010706)、“逆龄紧致精华液”(批号:21050669)两款产品的原料及半成品进货来源以及销售记录,构成未按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收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增城区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表》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8日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6日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当事人提供的《培训证书》、《人员健康证记录档案及计划》(2021)、《人员健康管理卫生管理制度》、《人员健康证记录档案及计划》(2022)、《2022年度培训计划》复印件各1份;5.当事人提供的《甄俪污水处理池设备清单》、《一般工业固废(工业垃圾)清运协议一般工业垃圾清运协议》、《校准证书》(压差表、压力表、真空均质乳化机)、《检测报告》(生产用水)、《广东微化检验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复印件各1份;6.当事人提供的产品留样照片1份,甄俪玲珑雪肤霜的《生产指令单》、《申购单》(滋润保湿补水露)、《申购单》(收缩膜)、《申购单》(包装纸盒)、《申购单》(玻璃瓶子)、《原材料收货记录》、《半成品出库》、《半成品分析报告》、《请检单》、《原料检验原始记录》、《原料检验报告》、《包材收货记录》、《请检单》、《ICQ检查表》、《物料出入库记录》、《物料领用单》、《内包材消毒记录》、《车间清场记录》、《灌装收件确认书》、《灌装检查记录表》《生产报表》《包装首件确认书》《包装检查记录表》《生产报表》《请检单》《检验原始记录》、《成品检验报告》、《物料出入库记录》、《物料领用单》《成品放行单》、《销售记录》、《成品销售单》复印件各1份;甄俪靓颜润肤精华液的《生产指令单》、《申购单》(逆龄紧致精华液)、《半成品分析报告》《半成品出库》《申购单》(包装纸盒)、《申购单》(玻璃瓶子)、《原材料收货记录》、《IQC检查表》、《相对密度检验原始记录》、《原料检验原始记录》、《原料检验报告》、《包材收货记录》、《请检单》《IQC检查表》《物料领用单》《内包材消毒记录》《车间清场记录》《灌装收件确认书》《生产报表》《车间清场记录》《包装首件确认书》《生产报表》《请检单》《灌装检查记录表》《包装检查记录表》《相对密度检验原始记录》《检验原始记录》《成品检验报告》、《物料出入库记录》、《成品放行单》、《销售记录》、《成品销售单》复印件各1份;7.当事人提供的《不符合项整改报告》1份。
2023年4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定: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收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20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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