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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浙药监处罚〔2022〕27号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章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 章旦红 |
执法部门: |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3-03-27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药监处罚〔2022〕27号;
案件名称:章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章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章旦红;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涉案产品化妆品标签A剂未标注香精配方成分,涉案产品化妆品标签B剂标注配方成分中不含有的乙酰苯胺。故涉案产品化妆品标签A剂未标注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香精两种配方成分,涉案产品化妆品标签B剂未标注非那西丁配方成分,标注配方成分中不含有的乙酰苯胺。本局认定,涉案产品化妆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未按规定标注全成分。当事人于2021年3月8日生产涉案产品2439盒,销售2439盒,召回258盒,涉案产品销售价格为8.5元/盒。综上,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0731.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8538.5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生产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行政处罚内容: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538.5元人民币,没收天峰染发焗油4.3(批号43917305-K)256盒;
2.并处罚款62194.5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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