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42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纤盛辰彩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600154224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帅青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4月1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429号
当事人:广州纤盛辰彩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D1TH1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大岭东街33号B栋318室
法定代表人:帅青
2023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帅青在现场协助检查。经检查,该公司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91440106MA59D1TH18),为化妆品销售企业。我局执法人员在仓库内发现有名为“Vendeeni美甲卸甲水”的产品。经核查,“Vendeeni美甲卸甲水”产品未取得化妆品备案。经现场清点:名为“Vendeeni美甲卸甲水”的产品共有4支在售。该公司涉嫌销售未备案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为查清事实,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通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3日到我局进一步调查核实。
经查明,当事人表示2022年3月份左右有业务员到其公司进行推销,当事人现场购了名为“Vendeeni美甲卸甲水”产品一件(20瓶)进行试用。进货单价为4元/瓶,上述产品外包装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未取得普通化妆品备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仓库有名为“Vendeeni美甲卸甲水”的产品4瓶。销售单价为12.8元/瓶,共销售了16瓶,违法所得204.8元,货值为256元。在执法人员监督下进行销毁仓库所剩下的4瓶“Vendeeni美甲卸甲水”的产品。当事人现场整改下架该产品,并发出召回通知,但截止到目前,未收到消费者申请退回上述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2.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
4.“Vendeeni美甲卸甲水”产品的采购单据和销售单据;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
5.“Vendeeni美甲卸甲水”产品现场销毁照片;证明该公司已自行对涉案产品进行销毁处理。
我局于2023年3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308号),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具有牵连吸收关系,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没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从重的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适用一般行政处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对其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Vendeeni美甲卸甲水”违法所得204.8元;
二、罚款人民币17000元。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17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4204.8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未备案普通的化妆品的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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