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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3〕24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信福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福源堂分店 |
注册号 | 44012100006026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娇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4月13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240号
名称:广州市信福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福源堂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9785631U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教育东路86号铺1、2
负责人:陈娇
本局于2022年12月15日对当事人从事销售劣药行为立案调查。
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测,当事人于2022年9月27日销售的“北刘寄奴(饮片)”(批号:171101)的“木犀草素(C15H1006)”及“毛蕊花糖苷C19H35O15)”项目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19年8月22日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北刘寄奴(饮片)”500g;实际销售400g(均为抽样使用);销售价0.04元/g;当事人销售上述“木犀草素(C15H1006)”及“毛蕊花糖苷(C19H35O15)”项目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要求的“北刘寄奴(饮片)”(批号:171101)的货值金额为16元,违法所得为1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1份;
2.编号为2022CZY0220的《检验报告》1份;
3.《送达回证》1份;
4.《现场笔录》1份;
5.现场检查照片5张;
6.当事人广州市信福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福源堂分店委托代理人刘思珍身份证复印件1份;
7.《询问笔录》1份;
8.广州市信福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福源堂分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广州市信福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福源堂分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10.《授权委托书》1份;
11.广东扬帆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各1份;
12.《广州市诚济药业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书》复印件1份;
13.广东扬帆药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证据1—2均由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证据3—7均由当事人广州市信福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福源堂分店委托代理人刘思珍签名确认;证据8-12均由当事人广州市信福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福源堂分店盖章确认;证据13由广东扬帆药业有限公司盖章确认。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予以确认。
2023年4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花市监罚告〔2023〕126号《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据此,本局认为:
当事人销售的“木犀草素(C15H1006)”及“毛蕊花糖苷(C19H35O15)”项目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要求的“北刘寄奴(饮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所指的劣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行为。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该案涉案药品种类1种,货值金额为16元,且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及生产厂家的相关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6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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