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39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希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66413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马晓龙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4月1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396号
当事人:希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TT8N1T;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塘荔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马晓龙;
根据《关于对广州美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查处的通知》(粤药监稽查专函〔2022〕 1068号)及《关于监督检查线索移送的函》(2022年217号)文件载明,2022年9月15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到当事人处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产品锐蔻氨基酸烟酰胺维B5丝滑身体乳(批号:XMVG080302;限期使用日期:20250707)标签标识成分与备案资料不一致,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2022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锐蔻氨基酸烟酰胺维B5丝滑身体乳(批号:XMVG080302;限期使用日期:20250707 )3瓶。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当事人现场对上述产品留样进行销毁。
我局于2022年11月17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260),于2022年7月14日生产上述涉案批次的锐蔻氨基酸烟酰胺维B5丝滑身体乳(批号:XMVG080302;限期使用日期:20250707 )共1971 瓶,其中留样3瓶,成本价为3.5元/瓶,2022年9月15日,当事人无偿提供给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述产品8瓶供其抽样。至2022年9月15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到当事人处监督检查时为止,当事人没有对外销售过上述批次产品。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涉案批次的锐蔻氨基酸烟酰胺维B5丝滑身体乳(批号:XMVG080302;限期使用日期:20250707 )标签标识成分、备案资料成分、实际成分均不一致。当事人于2022年9月26日将上述产品1960瓶交由广东省中科绿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广州公司销毁。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为6898.5元,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2.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3.《关于监督检查线索移送的函》(2022年217号)、现场照片及当事人提供的备案凭证,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锐蔻氨基酸烟酰胺维B5丝滑身体乳(批号:XMVG080302;限期使用日期:20250707 )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证明涉案产品实际成分与标签、备案均不一致,即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锐蔻氨基酸烟酰胺维B5丝滑身体乳(批号:XMVG080302;限期使用日期:20250707 )的事实。
我局于2023年3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化妆品尚未售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第32、33条第1项从轻情节中第②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②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尚未售出的。”的规定,决定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锐蔻氨基酸烟酰胺维B5丝滑身体乳(批号:XMVG080302;限期使用日期:20250707 )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锐蔻氨基酸烟酰胺维B5丝滑身体乳(批号:XMVG080302;限期使用日期:20250707 )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锐蔻氨基酸烟酰胺维B5丝滑身体乳(批号:XMVG080302;限期使用日期:20250707 )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锐蔻氨基酸烟酰胺维B5丝滑身体乳(批号:XMVG080302;限期使用日期:20250707 )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和标签虚假的锐蔻氨基酸烟酰胺维B5丝滑身体乳(批号:XMVG080302;限期使用日期:20250707 )的行为合计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和标签虚假的锐蔻氨基酸烟酰胺维B5丝滑身体乳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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