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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38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丝安妮化妆品厂(普通合伙) |
注册号 | 44011100026804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周广练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4月1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384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丝安妮化妆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71168223P
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七星岗环岗一路19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周广练
我局于2023年2月9日对广州市白云区丝安妮化妆品厂涉嫌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苏州国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登记编号:GW202202421),报告显示:广州市白云区丝安妮化妆品厂生产的“羽丝蕊赋新精华膜”(批号:BK210512AF2,限用日期:2024/05/11)未按备案配方投料生产,检出标签未标识的4-羟基苯甲酸乙酯、4-羟基苯甲酸,未检出标签标识的苯氧乙醇,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12日开始生产名称为“羽丝蕊赋新精华膜”的化妆品(批号:BK210512AF2,限用日期:2024/05/11)25盒,于2021年5月25日发货给客户共19盒,自检消耗一盒,留样5盒,单价为4.5元/盒,违法所得共计85.5元,货值11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现场核查提取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交待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之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3年03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31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85.5元;
二、罚款10000元(从轻)。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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