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旭弘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五塘二店等2家药品零售企业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上述2家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现予以公布。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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