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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提升药学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关于执业药师配备使用要求,我局制定了《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4月13日前,将有关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yhltjgc.fda@ln.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零售企业药师配备意见反馈”。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7日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鞍山、营口市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提升药学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关于执业药师配备使用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执业药师配备规定
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是维护公众用药安全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药品经营领域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是指执业药师,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原则上,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当配备经过市级药品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针对当前有些地区执业药师配备难的实际情况,在乡镇所在农村地区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没有条件配备执业药师的,可以配备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到2025年底。
二、切实发挥执业药师作用
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应当遵守药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负责本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向公众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收集反馈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等药学工作。各地要督促药品零售企业严格落实依法配备执业药师的主体责任,推动执业药师发挥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稳步提高执业药师配备水平
各地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药学技术人员的管理,对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的情况进行登记,建立相关信息档案。加强对执业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职尽责。要高度重视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引导药学技术人才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逐年提升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的配备使用比例;要探索建立多部门政策联动机制,促进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和执业药师队伍健康发展。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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