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从市监处罚〔2023〕4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澳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200007406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毛科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4月04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3〕49号
当事人:广州澳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MA59DMXM59
住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横江路339号-13(厂房A)
法定代表人:毛科
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线索,反映当事人生产的“白如雪美白祛斑霜(批号:20200908AX,保质期:三年)”、“焕颜美迹象靓肤礼盒二件套(批号:20200702AX,保质期3年)”和“焕颜美迹象靓肤礼盒六件套(批号:20200701AX,保质期:三年)”无法提供物料相关进货查验记录;另外留样室留样的“敬修堂乳糖酸双萃焕肤精华水”(批号:AX20210201-01)留样数量(10盒)与留样记录(5盒)不一致。以上情况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接线索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5日依法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检查该公司留样室发现有“敬修堂乳糖酸双萃焕肤精华水”(批号:AX20210201-01)的留样产品,留样数量(7盒)与留样记录(10盒)不一致,现场负责人田东东称,该批次留样产品有3盒因业务需要外借,并现场提供了留样调用记录备查;2.当事人确认生产过“白如雪美白祛斑霜(批号:20200908AX)”、“焕颜美迹象靓肤礼盒二件套(20200702AX)”和“焕颜美迹象靓肤礼盒六件套(20200701AX)”的产品,并提供了上述产品的批生产销售记录,但无法提供上述批次产品的生产物料相关进货查验记录。
2022年12月7日,我局就当事人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物料一事予以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3年2月9日,当事人受托人到我局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询问调查。
2023年2月21日,涉案产品委托方的法定代表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2023年3月3日,因案情复杂,经领导批准,该案延长办案期限30天,延期至2023年4月5日。
一、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涉案批次产品“白如雪美白祛斑霜(批号:20200908AX,保质期:三年)”、“焕颜美迹象靓肤礼盒二件套(批号:20200702AX,保质期3年)”和“焕颜美迹象靓肤礼盒六件套(批号:20200701AX,保质期:三年)为广州鸿锦日化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双方于2020年6月25日签定了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广州鸿锦日化有限公司提供上述化妆品的所需的全部物料,并于2020年6月26日将上述产品所需要的所有物料交付给了当事人,由当事人负责加工生产。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在接收上述化妆品的物料时虽查验了原料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但未建立进货台账,且未妥善留存相关材料,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产品的保质期满后半年。上述三款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如下: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8日完成“白如雪美白祛斑霜(批号:20200908AX,保质期:三年)”的生产,生产数量共1003盒,留样2盒,检验数量3盒,剩余998盒于2020年10月20日全部交付广州鸿锦日化有限公司,并收取了299元的加工费(0.3元/盒);于2020年8月5日完成“焕颜美迹靓肤礼盒二件套(批号:20200702AX,保质期:三年)”的生产,生产数量共959盒,留样数量2盒,检验数量3盒,剩余954盒于2020年8月6日全部交付广州鸿锦日化有限公司,,并收取了668元的加工费(0.7元/盒);于2020年7月24日完成“焕颜美迹靓肤礼盒六件套(批号20200701Ax,保质期:三年)”的生产,生产数量共472盒,留样数量2盒,检验数量3盒,剩余467盒于2020年7月30日全部交付广州鸿锦日化有限公司,并收取了887元的加工费(1.9元/盒)。综上,当事人加工上述产品共收取加工费1854元。因此,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854元。
二、另查明,当事人留样室留样的“敬修堂乳糖酸双萃焕肤精华水”(批号:AX20210201-01)实际留样数量为10盒,而留样记录本记录为5盒,当事人的成品留样数量与记录不一致,留样记录未做到真实、准确。
三、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当事人已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粤药监化责改〔2022〕-0927-04号)要求进行了整改,并于2022年10月13日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检查线索移送的函》及相关材料1份,证明我局对案件的管辖权;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共6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情况;
3.对当事人受托人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和销售涉案产品的相关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各1份、涉案产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1份、《国产普通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共5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资质及涉案产品的合法性;
5.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的资质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进行整改的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生产记录、检验合格报告和仓库出库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化妆品的相关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广州鸿锦日化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化妆品的物料来源及接收物料的情况。
9.对广州鸿锦日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化妆品的物料来源及接收情况以及产品的交付情况。
2023年 3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从市监罚告〔2023〕3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涉案产品“白如雪美白祛斑霜(批号:20200908AX,保质期:三年)”、“焕颜美迹象靓肤礼盒二件套(批号:20200702AX,保质期3年)”和“焕颜美迹象靓肤礼盒六件套(批号:20200701AX,保质期:三年)的原料进货查验制度、原料进货记录未保存至产品的保质期满后半年的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化妆品生产企业采购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检验报告,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供货商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和第十九条“产品进货台账、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留样记录和销售记录等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满后半年;产品保质期少于两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2.当事人未真实记录“敬修堂乳糖酸双萃焕肤精华水”(批号:AX20210201-01)留样记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 》第十九条“产品进货台账、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留样记录和销售记录等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满后半年;产品保质期少于两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上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于我局立案前已完成整改。同时我局未收到客户关于当事人上述化妆品的投诉举报和未收到相关抽检不合格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市监规字〔2021〕4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对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以及未保存涉案产品原料进货记录至产品的保质期满后半年的行为和当事人未真实记录产品留样记录的行为,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854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020-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当事人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04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