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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36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恒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00386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林杉龙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4月04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369号
当事人:广州市恒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59U1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720号511室(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林杉龙
2023年01月10日,根据市局转来抽检不合格化妆品的线索, 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720号511室(仅限办公)的广州市恒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编号:N0:CTT***********),报告显示批号为0309的化妆品“HOXICON战痘益肤霜”的委托方为广州市恒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产品经《广东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水杨酸(以酸计),标准规定≦0.5;检验结果0.549超标,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确认经营上述涉案产品。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产品。
经查明,当事人委托广州正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0309的化妆品“HOXICON战痘益肤霜”600盒,于2021年04月05日实际收货588盒,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送货单,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03月17日销售给客户广州拉尔飞贸易有限公司12盒,单价为4元/盒;2022年03月22日销售给客户苏小姐96盒,单价为4元/盒,2022年06月7日销售给客户李明72盒,单价为4元/盒,2022年03月29日销售给客户黄生96盒,单价为4元/盒,2022年06月15日销售给客户刘总48盒,单价为4元/盒,2022年06月7日销售给客户宋老板96盒,单价为4元/盒,2022年06月18日销售给客户苏小姐96盒,单价为4元/盒,2022年07月9日销售给客户苏小姐72盒,单价为4元/盒,销售总额合计为2352元,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违法所得为2352元;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为2400元。
当事人为涉案产品“HOXICON战痘益肤霜”的备案方、商标持有人,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064153,应对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鉴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等情形,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采用一般处罚。
我局于2023年3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352元;
2. 罚款2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5352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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